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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EN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完備者,由本會組成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未符合規定者,由本會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第一項評鑑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及評鑑委員三至五人,任期均為一年。
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一項評鑑作業之項目、標準及方式,如附件二。
申請擔任審驗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電信、電機、電子等專業公會團體,或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
二、申請人應於北、中、南三地區各配置負責審查及審驗之電機技師或電子技師(以下簡稱審驗人員)至少四人。
前項審驗人員應配置於各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應配置審驗人員之縣市不得少於十二縣市,其中至少一人須配置於花蓮縣或台東縣。
前二項之審驗人員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依法領有電機技師執業執照或電子技師執業執照。
二、最近一年,至少接受十二小時電信法規之教育訓練。
前項第二款教育訓練,由各機構、團體辦理者,應於舉辦訓練前,先經本會認可,並於訓練後,發給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擔任審驗機構:
一、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機構委託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之人員及其配置資料。
四、審查及審驗部門組織架構及其功能說明。
五、測試設備清單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六、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之作業程序。
七、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受理窗口清單及其設置規劃。
八、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前項第七款之受理窗口,應包括各直轄市、縣(市)之受理窗口。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由本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