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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依前條核准籌設之汽車、機車修理業或加油站,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依下列規定籌設:
一、辦理汽車檢驗應具有檢定合格並曾在公路監理機關實習二十四工作天以上之汽車檢驗員二人及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技工一人,每增設一條檢驗線,應增加汽車檢驗員二人及技工一人。辦理機車檢驗應具有檢定合格並曾在公路監理機關實習十一工作天以上之機車檢驗員或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照之汽車檢驗員二人及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或丙級以上機車修護技術士證之技工一人,每增設一條檢驗線,應增加機車檢驗員二人及技工一人。
二、設置煞車試驗、前輪側滑試驗(機車檢驗為前後輪定位試驗)、前燈試驗、排放空氣污染物測驗(機車檢驗免設)、驗車溝(機車檢驗免設)及各種測驗結果紀錄器等設施。受委託辦理檢驗以高壓氣體為燃料之汽車者(含單、雙燃料)並應具有氣體測漏器或壓力計。
三、依第六條規定,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設置電腦化車輛檢驗線者,應符合電腦化車輛檢驗功能規格,其規定如附表一。
四、汽車檢驗線前端應設置五輛以上順向待檢車位,每一車位之面積辦理大型車檢驗者長度應在十公尺以上,寬度應在三點五公尺以上,辦理小型車檢驗者長度應在五公尺以上,寬度應在二點五公尺以上。
籌設完竣者,應檢具有關證件及圖說,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審查不合格者,廢止其核准籌設,未能如期籌設完竣者亦同。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
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其營業項目包括汽車、機車修理之汽車、機車修理業,或領有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加油站,得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受委託辦理汽車、機車定期檢驗:
一、土地總面積在五百四十四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六百平方公尺之汽車修理業得申請受委託辦理一條小型車檢驗線;土地總面積在一千六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汽車修理業得申請大型車檢驗或兼辦大、小型車檢驗。
二、土地總面積在一千六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汽車修理業得申請增設檢驗線,每申請增設一條大型車檢驗線應增加六百平方公尺;每申請增設一條小型車檢驗線應增加三百平方公尺。
三、土地總面積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加油站僅得申請受委託辦理一條小型車並得兼辦機車檢驗,其專供檢驗場所應符合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其他法令外,面積並應在四百平方公尺以上。
四、機車修理業其專供檢驗場所面積在六十平方公尺以上,得申請機車檢驗。
前項所稱土地總面積應以相連土地面積總和計算之。
第一項第三款,加油站申請受委託辦理小型車檢驗,其專供檢驗場所面積標準,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整,報經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各款,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辦理汽車、機車定期檢驗籌設或會勘時,業者應出具當地加油站主管機關及當地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地政、消防等單位審查或會勘後同意之證明文件。
申請籌設汽機車檢驗場所或變更汽機車檢驗場所配置者,應經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審核,其審核規定如附表四。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各地公路監理機關檢驗電腦化情形核准籌設機械式或電腦化檢驗線,惟於該地公路監理機關檢驗線全部電腦化後,新籌設者均應以設置電腦檢驗線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