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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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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
第 5 條
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所收之汽車檢驗費、覆驗費、汽車檢驗員及駕駛考驗員之檢定費、駕駛執照及技工執照之考驗費、覆驗費、資料列印費,悉數留充該機關作為監理經費,但應按月連同「汽車分區分類統計表」、「各種車輛號牌收發月報表」及「各種執(證)照收發月報表」於次月二十日前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備。
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
第 3 條
公路主管機關經發各種證照及辦理汽車檢(覆)驗、汽車檢驗員及駕駛考驗員之檢定、駕駛執照及技工執照之考驗、覆驗、資料列印等者,應依附表「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費額表」之規定收費,並依預算程序辦理。
汽車牌照號碼選號金額及公告招標號碼底價收費應依前項附表規定收費。
第一項規費費額表得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每三年檢討一次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