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 5 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終止土地地上權及租約時,得以該廢止興建或營運許可證明文件,單獨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
EN
第 44 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經廢止興建或營運許可者,其因本條例規定取得之土地地上權及租約應予終止;其必要且堪用之營運資產及興建中之工程,主管機關得強制收買之。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強制收買之營運資產或興建中之工程,得移轉其他依法核准之民間機構繼續興建或營運,或由指定之政府專責機構興建、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