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第 5 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書件齊備後,應於一年內作成審查結果,並通知經營者。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
EN
第 2 條
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核發除役許可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