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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
第二條之規定,不妨礙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申請閱覽卷宗之權利。
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及可否決議之過程應予保密。但下列會議資料應於會後立即解密:
一、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處分書、決定書或其他行政處分之文書。
二、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其他經委員會議決議立即解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