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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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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 5 條
發電業依第三條規定所提撥數額,應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並於年度財務報告揭露其運用情形及餘額。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
第 3 條
發電業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提撥全年純益(以下簡稱純益)時,其提撥數額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前一年度之純益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五時,提撥數額=〔該年度之純益- (實收資本額×10%)〕/2。
二、前一年度之純益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提撥數額=〔該年度之純益-(實收資本額×25%)〕+{〔(實收資本額×25%)-(實收資本額×10%)〕/2}。
發電業於年度分配盈餘前,有依法彌補虧損者,其計算前項應提撥數額時,前一年度純益得先扣除該彌補虧損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