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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程序如下:
一、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甲級或乙級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後三十分鐘內,先行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聯絡人(以下簡稱指定聯絡人),並即時確認指定聯絡人是否收到通報;於一小時內,依附表格式填具天然氣事業各類災害及緊急事故速報表(以下簡稱速報表),陳報指定聯絡人。
二、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丙級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後一小時內,通報前款指定聯絡人,並填具速報表,向其陳報。
三、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未達第三條所定丙級者: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定之方式通報。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
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之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三十分鐘內無法恢復供氣。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人以上,未達七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三十分鐘內能恢復供氣。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達五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未影響輸儲設備正常供氣。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百戶以上供氣戶數停氣。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人以上,未達七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三百戶以上未達五百戶供氣戶數停氣。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達五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二十戶以上,未達三百戶供氣戶數停氣。
(三)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供氣戶數停氣,雖未達二十戶,但已達八小時無法恢復供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