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前條第一項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據每年訂定之推廣目標量及其分配方式,決定受理、暫停受理或不予認定。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
設置前條第五款至第十四款之發電設備,其總裝置容量在一瓩以上且屬定置型者,於設置前得認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前項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申請,其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未達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者,應續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