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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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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EN
第 5 條
自來水用戶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裝設用戶用水設備,其設計圖說應經自來水事業審定後始得施工;工程完竣,依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檢驗合格後,始得供水。
自來水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50 條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應依用水設備標準裝設,並經自來水事業或由自來水事業委由相關專業團體代為施檢合格後,始得供水。
前項用水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