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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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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EN
第 5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內銷檢驗登記號碼,如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得於最小包裝上標示。但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免標示。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第 19 條
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之應施檢驗商品,其報驗義務人,應依規定辦妥登記後,始得報請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