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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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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EN
第 5 條
前條資料,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向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之資訊平臺(以下稱資訊平臺)為申報。
前項申報,得委託代理人一人為之。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
EN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申報資料及其相關作業,得編列預算經費,自行建置資訊平臺。
前項資訊平臺之建置,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未依前條規定建置資訊平臺者,得依職權或申請,指定特定機構(以下稱受指定機構)之資訊平臺辦理申報資料及相關作業,並由該受指定機構負責營運管理。
前項受指定機構,須為具專業性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證券服務事業,並以一家為限。
第 4 條
公司應申報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下列資料:
一、姓名或名稱。
二、國籍。
三、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四、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
五、持股數或出資額。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稱經理人,指依本法辦妥公司登記之本公司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