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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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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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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 5 條
前條訓練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職前訓練報名程序及費用。
二、職前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及講師安排。
三、訓練期間及訓練方式。
四、總成績計算方式。
五、請假、曠課、重訓及退訓之作業規範。
六、停訓後訓練費用之返還程序與額度。
七、補行測驗之申請程序、費用、時間與方式。
八、職前訓練合格證明之核發事宜。
九、受訓人員退訓之申訴程序。
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
第 4 條
專利師公會辦理本訓練,應擬訂訓練計畫,陳報專利專責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