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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EN
新型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改請為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並依其舉發聲明所載之請求項數按項加繳,每一請求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情事申請舉發者,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六、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七、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其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八、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九、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新型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
一、違反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一百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前段、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者。
二、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或新型專利權人為非新型專利申請權人者。
以前項第三款情事提起舉發者,限於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
新型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處分時之規定。但以違反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前段、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之情事,提起舉發者,依舉發時之規定。
舉發審定書,應由專利審查人員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