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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環境監測計畫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環境監測義務人基本資料,應包括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絡方式。
二、再利用產品基本資料,應包括再利用產品供應者名稱、所使用事業廢棄物之種類及來源、再利用產品成分特性。
三、使用地點環境背景資料,應包括使用地點及其地理位置圖、水文及地質資料。
四、再利用產品使用情形,應包括工程施工單位、再利用產品使用量、施作面積、填築深度及施工方式。
五、環境監測區域、監測類別、項目、頻率及方式,應包括污染潛勢分析、具代表性之採樣布點(含採樣位置及深度)規劃、採樣點位置示意圖、採樣、樣品保存及檢驗分析方法。
六、緊急應變措施。
再利用產品對於應施環境監測類別,無前條第一項監測項目污染疑慮者,得於環境監測計畫書檢附再利用產品成分特性相關佐證資料,經本部核准後,免予檢測該項目。
前項所稱污染疑慮,指再利用產品含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監測項目之成分,而有釋出致影響環境品質之可能性。
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之環境監測類別應視污染潛勢,納入土壤、地下水、地面水、底泥及海洋,其監測項目應依下列原則辦理,除底泥品質至少每年檢測一次外,其餘類別至少每季檢測一次:
一、土壤:至少包括氫離子濃度指數及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第五條所列重金屬及戴奧辛項目。
二、地下水:至少包括氫離子濃度指數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第四條所列重金屬項目,其採樣期間應包括豐、枯水期。
三、地面水:至少包括氫離子濃度指數及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附表二所列重金屬項目。
四、底泥:至少包括氫離子濃度指數及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第四條所列重金屬及戴奧辛項目,其採樣應於枯水期辦理。
五、海洋:至少包括氫離子濃度指數及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第四條所列重金屬項目。
環境監測採樣之位置及採樣點數量,應考量自然環境代表性、污染潛勢、地質及水文條件、均勻分布、涵蓋周界等原則規劃。
第一項各款監測項目經連續四次檢測結果皆未超過環境背景值者,得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本部核准後,該環境監測類別之檢測頻率得改為每年檢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