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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之支出,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單位從事前三條研究發展活動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三、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四、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前項第三款之專用技術及第四款事項,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第一項所稱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單位,指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者,應就第一項支出,檢附下列文件,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研究發展支出及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一、第一項第一款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為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
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購置目的、內容及足資證明專為研究發展用途之文件。
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創新活動。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投資抵減應具備研發能力,其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
二、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第二條所定研究發展,限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單位所從事之下列活動態樣:
一、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創作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二、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前項所定活動態樣,不含為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現有原料、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