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所有新設及既設延伸之裝設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但以其他方式提供安全防護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得免除適用或變更之。
既設之裝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既設之裝設本身或經修改後符合本規則者,視為符合本規則之規定,得不適用本規則修正前之規定。
二、除下列情形外,本規則修正前既設線路及設備之維修、更換、既設設備變更或既設線路一公里內之遷移,得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一)主管機關基於安全理由而要求者。
(二)支持物更換時,符合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者。
三、最終裝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在既設線路或結構上新增或變更設備:
(一)符合原裝設時適用之規定。
(二)曾經修改且符合當時適用之規定。
(三)符合第一款之規定。
新設及既設延伸之裝設,其檢查與作業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吊掛路燈之跨距吊線或托架,其與通訊設備間,至少應具有附表一四一規定之垂直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