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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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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5 條
申訴委員會受理前條申訴時,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如發現有程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
第 4 條
學生於受不當侵害或不服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以下簡稱申訴事由)時,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訴人)得於申訴事由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言詞或書面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以言詞提出者,由校長指定專人受理,並將申訴事由詳記於申訴簿;以書面提出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附表一)
一、學生之姓名;其由法定代理人提出者,其姓名。
二、罪名或接受感化教育之事由。
三、刑期或接受感化教育之期間。
四、申訴事由及申訴理由。
五、申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