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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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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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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EN
第 5 條
監獄與作業協力單位訂定作業契約,應考量為受刑人爭取較優之待遇及福利。
監獄訂定作業契約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作業人數及報酬給付。
二、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作業時間。
三、缺料停工期間應給付最低基本報酬。
四、廠商履約能力及保證金。
五、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戒護區域之違約責任。
六、遵守出口規定,產品不得銷往禁止受刑人製造加工物品輸入之國家。
七、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32 條
作業時間應斟酌教化、數量、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之,延長之作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前項延長受刑人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