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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一、收支營運表。
二、現金流量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資產負債表。
五、財產清冊。
六、附註或附表。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報表,得依預、決算性質分別編製。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報表之格式及項目,如附表三至附表十。
第一項第六款附註,準用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限制者,應註明其限制、時效及有關事項。
二、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三、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四、財團法人財產運用於購買股票及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情形。
五、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與公司債及報經本部核准之文號。
六、財團法人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及經本部許可之文號。
七、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八、其他為避免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