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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科學園區擴建及新建之投資支出。
二、科學園區作業服務支出。
三、科學園區與其周邊公共設施及維護區內安全、環境衛生之支出。
四、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徵購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之支出。
五、科學園區實驗中學教學、學生獎助金、推廣教育、建教合作與增置、擴充、改良資產及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園區內私有廠房之轉讓,以供經核准設立之園區事業及研究機構使用為原則。
前項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局得依市價徵購之:
一、未供經核准設立之機構使用。
二、使用情形不當。
三、高抬轉讓價格。
四、依第十一條規定應遷出園區。
依前項規定徵購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時,對於原所有權人存於該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內之一切物資,管理局得限期令其遷移或代為移置他處存放,費用及因遷移該物資所生之損害,由原所有權人負擔之。
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之徵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