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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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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應檢具加蓋印記之成績單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現行常備兵役徵集作業流程,向服役或訓練單位申請折減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
第 4 條
申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者,應將就讀學校成績單正本送交該校軍訓單位審查,經核對無誤,由軍訓主管於成績單右下角加蓋印記,並載明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及得折減日數後,其正本發還申請人,副本由學校保存;學校未設軍訓單位或未置軍訓主管者,由教務單位辦理。
前項申請折減之成績單所顯示課程,應與第二條第三項附表所列之課程相符。
第一項印記格式,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