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個人透過本專戶對運動員捐贈時,應填具捐贈申請書,向教育部申請同意捐贈金額後,持教育部同意函,依教育部同意捐贈金額,以現金、票據交換或匯款方式,經由國庫經辦行,繳交本專戶。
前項捐贈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捐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及聯絡電話。
二、捐贈對象;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者,免載。
三、捐贈金額。
四、捐贈人與其指定捐贈之運動員是否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之關係聲明書;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者,免載。
五、本年度內各次捐贈金額;若為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並需填寫捐贈對象。
六、教育部指定其他文件。
個人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如該特定運動員未於計畫期間內使用完畢時,應同意教育部將結餘款項轉列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之捐贈;且捐贈人不得就轉列款項主張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適用。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為培養支援運動員,得設置專戶,辦理個人對運動員捐贈有關事宜。
個人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一、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為對政府之捐贈,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二、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視同對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個人符合前項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金額,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贈與總額。
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運動員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個人列舉扣除之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