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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學校自行辦理專任運動教練遴選者,其審委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擬訂遴選所需專任運動教練級別、專任運動教練應具備之學、經歷與專任運動教練證資格條件、遴選方式、成績配分比率及符合學校發展需要之相關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學校公告實施。
二、受理報名,並查核相關證件及資料。
三、召開會議審議,必要時並辦理專業學科及術科甄試。
四、通過錄取名單,送學校校長聘任。
地方主管機關統一辦理專任運動教練遴選者,由教練遴選委員會依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規定通過,並將錄取名單送各該學校審委會依規定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專任運動教練之學歷證件、成績證明有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等情事,經學校審委會評議確定者,撤銷其報名或錄取資格;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另報本部通函各級學校;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 )
專科以上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遴選,由各校所設之審委會自行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遴選,除由各校所設之審委會自行辦理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得考量該轄區重點運動發展情形予以統一辦理。
地方主管機關為統一辦理前項所屬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遴選,應設教練遴選委員會;其委員會之任務、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地方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