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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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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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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
第 5 條
選手依第三條規定應參加各種運動賽會而嗣後無故未參加者,特定體育團體應提送其紀律委員會會議決議,並應報本部備查。
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
第 3 條
具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資格之選手,參加各種運動賽會時間重疊時,應優先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包括資格賽)或亞洲運動會。但經選手、教練、特定體育團體、選手或教練所屬法人、團體、學校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共同協商,擇定參加其他運動賽會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