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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選手及教練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選手:依參加之賽會種類及其項目、獲獎名次,發給獎助金及獎狀。
二、教練:依其實際指導之選手參加之賽會種類及其項目、獲獎名次,發給獎助金及獎狀。
前項賽會種類、項目、獲獎名次及其應得之獎助金金額,規定如附表。
前項教練獎助金分配比例,由推展身心障礙運動之特定體育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於賽前一個月,依各該有功教練對獲獎選手貢獻度,研訂獎助金分配方式,提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賽會於我國舉辦,且符合本辦法獎勵規定者,加發第二項附表所列獎助金金額二分之一。
選手參加賽會符合下列規定者,依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一、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帕運會):前六名。
二、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聽障奧運):前五名。
三、亞洲帕拉運動會(以下簡稱亞帕運):前三名。
四、亞太聽障運動會(以下簡稱亞太聽障運):前三名。
五、下列國際性(不包括前四款所定賽會及第六款亞洲地區或亞洲暨太平洋地區)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
(一)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賽會:前三名。
(二)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賽會:前三名。
(三)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賽會:前三名。
六、亞洲地區或亞洲暨太平洋地區,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前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