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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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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第 5 條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學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二、未於學校住宿。
三、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
身心障礙學生已搭乘免費上下學交通車、無正當理由不利用第三條第一項所提供之無障礙交通工具或已領有其他交通補助費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
第 3 條
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本部參酌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求、學校設施環境及年度預算等因素,補助學校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等方式,協助其上下學。
依前項規定提供交通服務確有困難者,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
第一項所稱專業評估,指經學校組成專業團隊,參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殊教育方案或其他相關資料,召開會議綜合評估,必要時得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