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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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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申請審查其資格;符合規定者,連同幼兒名冊,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報中央主管機關核撥經費後並予轉發。
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 )
第 4 條
身心障礙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申請補助費,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就讀之幼兒園或機構提出。
幼兒園及機構受理前項申請後,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應於三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簡稱特教通報網)完成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與輔導等通報,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獎助。
前二項申請方式、應繳交文件、資料、審查作業、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