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指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主動協調衛政、社政或勞政相關機關,協助學校(園)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復健、訓練、評量及教學輔導諮詢等支持服務。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復健、訓練等相關支持服務。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第一項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