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員額編制標準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組長,由專任教師或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幹事,由校長指派原屬學校現職人員兼任,或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用之。但本標準施行前原依臺灣省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高級進修補習學校自給自足班實施要點規定設置之約僱幹事,得繼續留任至離職為止。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之。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各學校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師,由校長依法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職員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職員資格、待遇及保障等,適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