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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閩南語師資聘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之教師: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相關規定辦理。
三、第二條第三款之幼兒園以閩南語從事教保服務活動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學校採合聘方式為之。
合聘教師相關規定,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另定之。
閩南語文課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用,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公立國民中學總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班級數二十二班以上者,自一百十七學年度起應聘用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教師至少一人。但下列學校不在此限:
一、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中等學校。
二、非原住民族地區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公立原住民重點學校。
本辦法所稱閩南語師資,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從事閩南語文課程教學之師資:
(一)取得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
(二)前目以外,參加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
(三)參加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並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之閩南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四)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具閩南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者。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以閩南語從事閩南語文課程以外學科教學之師資:參加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
三、幼兒園得以閩南語從事教保活動課程之師資:參加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教保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