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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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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辦理其園長及教師退休、撫卹事項時,應報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審定;其所需經費,由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支給。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18 條
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公立幼兒園園長者,其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準用教師待遇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
以現職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身分任公立幼兒園園長者,其待遇、退休、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