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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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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EN
第 5 條
私立學校申請設立外國課程部或班,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
一、近三年財務報表及未來五年財務計畫。
二、學校現況,包括校地面積、現有班級數、學生數、教師數、校舍及設備等。
三、招生作業計畫,包括擬招收學生數、班級數及招聘外籍教師作業計畫。
四、課程之規劃及選定之教材。
五、其他學校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或資料。
學校主管機關為審核前條及前項規定之事項,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邀請熟悉外國課程之專家學者參與。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 )
EN
第 4 條
私立學校設立外國課程部或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前三年內運作正常且無重大財務缺失。
二、申請前三年內未受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及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相當之處分。
三、設立分部者並應符合私立學校設立分部之規定。
四、所設立外國課程之教育階段與學校所屬教育階段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