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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教專班,應依本法第七條所定課程基準之規定,修畢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修習年限至少二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本法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習前項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免修習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之教保專業課程;其修習年限至少一年: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學,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於符合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第二條或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三條規定經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畢業,且修畢教保專業課程。
前項以外人員,曾於前項第二款所列教保相關系科修習之部分教保專業課程或其他相關科目,除教育方法課程及教學實習課程外,得核實抵免。但抵免學分數以三分之二為上限,修習年限至少一年。
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
二、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
本辦法所稱教保相關系科,指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學分學程。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設有教保相關系科者,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認可後,始得招收學生,培育其為教保員,逾期不予受理;學制班別及培育人數、教保專業課程規劃及師資異動時,亦同,但師資異動,得視需要隨時提出申請。
前項教保相關系科學生,依規定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且成績及格,經學校發給學分證明,並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者,認定其具教保員資格。
前項學分證明,應註記已修畢之教保專業課程科目。
第二項教保專業課程,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十學分:提供學生擔任教保員應具備幼兒教保理論、幼兒發展理論、幼兒身心特質、教育行政、政策及法規相關知識之課程。
二、教育方法課程至少十二學分:提供學生了解幼兒園課程大綱內容、課程、教學與多元評量、學生輔導及班級經營相關知識之課程。
三、教育實踐課程至少十學分:提供學生於修業期間熟悉教保實務相關機制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