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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本考試報名程序、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日期與地點、考試放榜日、成績通知、複查成績及其他相關事項,應載明於報名簡章,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委託之學校或有關機關(構),於本考試舉行二個月前公告之。
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應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其成員應有至少一位原住民族教育專業之學者專家。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