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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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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專科學校定之。
專科學校應依教師法及本法第二十八條教師評鑑規定,訂定其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規定。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第 25 條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
專科學校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第 28 條
專科學校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教師之教學、研發、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