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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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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學校執行科研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依前條規定,歸屬學校所有;學校需與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者,應參酌各方提供經費及專業能力之貢獻,以契約約定其歸屬,並應取得本部同意。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
第 4 條
研發成果,應歸屬學校所有。但研發成果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利益或經濟有重大影響,或其他經本部認定應歸屬國家所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