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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科)、所及學位學程,其認定基準及相關注意事項,由本部公告之。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經許可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國內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大陸地區學生。
十二、香港及澳門學生。
十三、外國學生。
十四、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升學保障辦法,另依特殊教育法、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科修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