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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EN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擬設私立學校計畫,應包括學校之等級、類別、學校所在地與其規模、擬設學校之期程、預期之功能及貢獻。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 ) EN
學校法人之設立,應由捐助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捐助章程、擬設私立學校之計畫、捐助財產清冊、學校法人創辦人名冊、其願任創辦人之同意書及相關資料,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捐助人有數人者,應共同為之。
前項申請於以遺囑捐資設立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為之,並檢附遺囑;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依民法第六十條及第一千二百十一條規定,聲請法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