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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應於規定時間繳交規定之受災情形證明文件,作為報名資格審查及升學優待之依據。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如未以重大災害地區學生身分報名或未繳交前項規定之證件者,不得享受本辦法之升學優待。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
學校因地區發生重大災害致嚴重影響正常運作,妨礙學校上課、學生學習,且無法透過教育措施改善,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足以影響當學年度升學公平性者,由各該政府檢齊相關評估資料,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召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審查後,核定其重大災害情形、地區範圍、優待方式及優待期限,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核發受災情形證明文件。
前項所定重大災害,並包括重大傳染疾病。
第一項所定評估資料,應包括重大災害情形、地區範圍、影響學生人數、已進行之教育改善措施及成效、影響學生升學公平性分析、建議優待方式及優待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