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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前條所定繼續任教未中斷,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專任教師:每學期應實際任教。但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際任教者,不在此限。
二、兼任教師: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一學分,提出申請之當學期排定任教至少一學分。
三、專任助教:每學年應均有聘書,且協助教學及研究。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 ) EN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本部核發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繼續任教未中斷者,得申請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但審定程序,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