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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指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二年內每個月可用資金無法維持三個月經常性現金支出之月數,累計達十二個月。
二、最近三學年度決算融資管制額為負數之次數,累計達三次。
三、最近三學年度決算扣減不動產支出前現金餘絀發生短絀之次數,累計達三次。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指學校最近一學年度決算報告揭露借款無法依償還期限還款、因無法償還而申請債務展延,或雖未延長還款期限,而應償還本金及利息總額加總增加。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指依學校最近一學年度決算報告預測二學年度內學校將發生資金缺口達財務調度困難,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者,應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一、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全校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所定基準。
三、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經檢核結果仍為不通過。
四、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學校合格教師比率仍未達百分之五十。
五、學校積欠教師薪資,且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處以罰鍰。
六、三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達二次以上。
七、違反私立學校法、有關教育法規或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情節嚴重,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學校主管機關應組成查核輔導小組,定期對專案輔導學校進行查核及輔導,並應公開查核輔導紀錄,至該校經審議會審議免除為止。
前條預警學校之查核認定、免除基準與程序、第一項專案輔導學校之審議認定基準、程序、公告方式、輔導、監督、免除專案輔導之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列入專案輔導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仍符合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