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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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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
EN
第 5 條
使用本館藏品圖像資料,其收費標準如附表,逾期按月加收費用。使用期間屆滿後,申請人應返還本館所提供之正片、幻燈片;數位圖像應予刪除。使用範圍及授權期間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12 條
本館提供之正片、幻燈片或數位圖檔受著作權法保護者,申請人得於其申請使用出版品之範圍內合法利用。除申請多次利用者外,僅限於單一版次,不得重複利用。
第 13 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之出版品為無實體物之數位出版品(如:電子書、網頁等),則授權期間以二年為單位,超出二年者,以年為單位每年計付一次翻攝費(須於申請時載明並付清),且該出版品內所含本館藏品圖像之解析度,應低於一百二十 D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