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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本會會議,由主管機關召集,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該屆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開會,除依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方式產生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外,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經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
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指定專人就委員所提出之正反意見及其主要論點,作成會議紀錄。
本會會議之討論內容及過程,對外不公開。
私立學校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 )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社會人士、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學者專家:就教育、法律、會計及管理領域之人才中遴選。
二、社會人士:就素孚眾望之社會公正人士遴選。
三、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就各相關團體推薦之代表中遴選。
四、有關機關代表:就教育、法務、財政、人事等機關人員中遴選。
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