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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領獎狀後,繼續捐資數額累計達同條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得另頒獎牌或獎座;其捐資經頒獎牌或獎座者,不得再行累計。
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 )
捐資給獎基準如下:
一、捐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頒給獎狀。
二、捐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頒給銀質獎牌。
三、捐資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頒給金質獎牌。
四、捐資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頒給水晶獎座。
前項獎狀、獎牌及獎座之格式如附件一、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