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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派外人員子女依第六條規定入學者,不得申請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及國外已修讀畢業之教育階段。
派外人員子女依第十一條規定入學者,博士班、碩士班及學士後各學系不予優待。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
派外人員子女隨同派外人員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擬返國就學者,派外人員應至遲於最後一任期結束返國後三年內,依下列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一、擬就讀與其國內外學歷相銜接之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派外人員子女返國前六個月至返國後二年內申請。
二、擬就讀與其國外學歷相銜接之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依第八條所定期限,於派外人員子女返國前至返國後二年內申請。
前項所定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之期間,申請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計算至返國日;申請就讀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者,計算至當年度九月三十日。
第一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派外人員子女居留國外期間,每年返國停留未逾三個月者。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派外人員子女之事由致超過期限者,不在此限。
具第六條第一項資格之派外人員子女,經核定分發至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就讀,或自行返國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於完成就讀學校學程後,繼續在臺升學,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其優待方式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具第六條第一項資格之派外人員子女,自行返國進入國民中學就讀,於完成就讀學校學程後,繼續在臺升學,得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申請分發入學方式或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入學優待方式擇一辦理。
前二項所定返國時自行進入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就讀者,應於入學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經派遣機關審核後,報本部核發身分證明:
一、派外人員子女身分證明申請表(包括指定文件)。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