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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EN
學校法人於法人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後,其創辦人不得變更。但於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前,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創辦人推舉事項,應載明三人以上之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及被推舉人不願擔任創辦人之處理規定,並以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一定比率之書面同意行之。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自然人、法人為設立私立學校,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捐資成立學校法人。
申請前項許可,應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擬訂捐助章程及擬設私立學校之計畫,檢附捐助財產清冊及相關資料,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法人之目的。
二、捐助之財產。
三、辦學之理念。
四、創辦人推舉事項。
五、董事總額、資格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連任事項。
六、董事長推選及解職事項。
七、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運作事項。
八、監察人總額、資格、職權及選聘、解聘事項。
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管理方法事項。
十、訂立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捐助章程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始得許可設立學校法人;其捐助章程之變更,亦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捐助章程訂定準則,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