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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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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EN
第 5 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6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災害防救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災害防救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7 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災害防救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