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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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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第 5 條
委託人以電話、電報、書信委託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先填製前條所定之委託書,於成交後委託人交付價金或證券時,由委託人補行簽章。但已簽具「委託人交割款券轉撥同意書」,或依規定免簽具前揭同意書而已辦理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者,不在此限。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
EN
第 4 條
委託書應記載委託人姓名、帳號、委託日期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價格(限價或市價)、有效期間、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營業員簽章、委託人簽章、委託方式(電話、電報、書信、當面委託)。並應附註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方式應予標明。
二、書面或電報委託者應黏附函電。
三、買入證券一律集中保管,如欲領回證券者,應另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