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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EN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未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調整符合規定。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支付款項,以扣除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應繳存準備金後之餘額計算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運用支付款項之比率,合計不得逾百分之八十。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銀行存款,不包含專用存款帳戶及跨行業務基金專戶。